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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名称:《新12G02-钢筋混凝土结构构造》
文件大小:8.45MB
图集编号:新12G02
批准文号:新建标[2013]3号
统一编号:DBJT27-112-12
实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编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
编制单位:乌鲁木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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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依据
1.1本图集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标函[2011川27号选行编制。
1.2依据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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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2.1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现浇混凝土结构。为方便使用本图集编入了一些常用的非抗震构件的构造详图。
2.2本图集可用于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情况(本图集内未作特别标注时,特一级的构造均按一级抗震等级采用),当采用钢骨或钢管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时,另详有关标准图集。
2.3本图集可适用于平法绘制的纲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图。
3材料
3.1混凝士
3.1.1设防烈度为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C60:设疠烈度为8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C?0,框架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C40;
3,1,2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异形柱结构除外)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当环境类别为二8时,不应低于C25;为二b时,不应低于C30);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接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1.3采用强度等级400MP1及以上的钢筋时,混资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1.4框支梁、框支柱及转换层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1.5异形柱结构的梁、柱、抗震培和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且不应高千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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