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含条文说明)
文件大小:3.75MB
标准编号:GB50352-2005
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
同时废止:JGJ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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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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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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