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规范名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含条文说明)
文件大小:12.13MB
规范编号:GB50161-2009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
同时废止:GB50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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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工程的设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储存,以及军用烟火的制造、运输和储存。
1.0.3 本规范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1.0.4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project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厂房、场所及配套的仓库。
2.0.2 危险品 hazardous goodst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氧化剂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2.0.3 在制品 work in -process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危险品生产厂房 production building of hazardous goods
生产、制造、加工危险品的建筑物。
2.0.6 中转库 transit store
在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2.0.7 危险品总仓库区 hazardous goods general store area
指储存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果内筒、引火线的危险品仓库集中的区域。
2.0.8 临时存药洞 temporary explosive storage cave
指在危险性建筑物附近自然山体内镶嵌的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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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1.1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1、1.3级:
1 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
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
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 -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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