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规范名称:《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文件大小:638KB
规范编号:JGJ 67-1989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1日

标准/规范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布置官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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