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文件大小:2.17MB
标准编号:GBJ9-87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8年07月01日

标准/规范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为了适应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以符合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第1.0.3 条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一84规定的原则制订的。
第1.0.4条建筑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焊接变形、温度变化或地震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荷载作出规定。
第二章 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
第一节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第2.1.1 条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永久荷载(恒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二、可变荷载(活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三、偶然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的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第2.1.2 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根据试验资料,结合工程经验确定其代表值。
第2.1.3 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应采用标准值作为荷载的基本代表值。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采用;对于某些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友投稿,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