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文件大小:8.47MB
标准编号:GB5768.2-2009
废止标准:GB5768-1999、GB5768-1986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01日

标准/规范预览

1 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 总则
GB17733 地名 标志
GB/T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3 基本规定
3.1 功能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3.2 基本要求
3.2.1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3.2.2 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3.2.3 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3.2.4 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网友投稿,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