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规范名称:《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文件大小:8.73MB
规范编号:GB50788-2012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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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1.0.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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