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文件大小:3.26MB
标准编号:GB50974-2014施指南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标准/规范预览

1 一般说明
从2014年10月1日出图的项目,设计依据中均应列入本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本规范的英译为CODE,在Code/Standard/Guideline/Recommended practice里面,属于最高等级的规范。全文共365条,其中41条为强条。
Chap3、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²,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²,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解读1】本条第1款是《建规》GB50016-2006 8.2.2条中的内容,局部进行了修改,“次”改成“起”。注意第二种情况,工厂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火灾按2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计1起,居住区计1起。
【解读2】第3款民用建筑火灾起数应按1起。
但有几点与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又有关系:
(1)即使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也按1起火灾设计;
(2)第3.3.2条之注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第6.1.11条第2款: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万平方米;换言之,大于5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要考虑设置两个水池泵房。
【解读3】本规范表3.3.2 的附注4中的50万平方米只是指导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取值,没有火灾起数的概念。
【解读4】城市规划总是早于小区或单体建筑的设计。如果小区或单体的设计水量大于规划设计水量,就要增加;如果小于规划设计水量,就OK。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涉及自喷和自动消防炮水量的储存问题。是否叠加,结论是:在一个防火分区如果同时动作,则应叠加。按交叉面如3门自动扫描高空水炮计15L/s,自喷中危险Ⅰ级计21 L/s,合计36L/s,设计取40 L/s。
统一消防炮执行规范的原则:
(1)按火场的具体情况分析设计哪种消防炮,“大炮”还是“小炮”,大炮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设计流量,小炮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是国家规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是协会规程。
(3)由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故消防炮系统的消防流量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取值,而水箱、稳压泵、控制等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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