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文件大小:5.13MB
标准编号:GB50974-2014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9日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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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水灭火设施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facility
以水为主要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冷却等的设施。
2.1.2 水灭火系统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以水为主要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冷却等的系统。
2.1.3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等提供消防用水的给水设施或天然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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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应计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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