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集属性

图集名称:《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
文件大小:16.15MB
图集编号:06G101-6
批准文号:建质[2006]169号
统一编号:GJBT-932
实行日期:2006年09月01日

图集预览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规范使用建筑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设计方法,保证按平法设计绘制的结构施工图全国统一,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图规则。
第1.0.2条 本图集制图规则适用于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以及基础连梁和地下框架梁的施工图设计。
第1.0.3条 当采用本制图规则时,除遵守本图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1.0.4条 按平法设计绘制的基础结构施工图,应根据具体工程设计,按照各类基础构件的平法制图规则,在基础平面布置图上直接表示各类基础构件的平面位置、尺寸和配筋。对于复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需要时应增加模板、基坑、留洞和预埋件等平面图或必要的详图。
第1.0.5条 在平面布置图上表示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以及基础连梁和地下框架梁的尺寸和配筋,以平面注写方式为主,以截面注写方式为辅。
第1.0.6条 按平法设计绘制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以及基础连梁和地下框架梁施工图,应将所有的基础构件按本图集制图规则进行编号,编号中含有类型代号,其主要作用是指明所选用的标准构造详图;在标准构造详图上,已按其所属构件类型注明了代号,以明确该详图与平法施工图中相同构件的互补关系,使两者结合构成完整的基础施工图设计。
第1.0.7条 按平法设计绘制的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桩基承台施工图,应采用表格或其他方式注明基础底面基准标高,以及±0.000的绝对标高。
本图集应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 3 G 1 0 1-1及0 4 G 1 0 1-3配合使用;在同一单项工程中,其结构层楼(地)面标高与结构层高和基础底面基准标高的确定必须统一,以保证地基与基础、柱与墙、梁、板、楼梯等构件按照统一的竖向定位关系进行标注。为施工方便,应将统一的结构层楼(地)面标高与结构层高和基础底面基准标高分别注写在基础、柱、墙、梁等各类构件的平法施工图中。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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