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
文件大小:8.38MB
标准编号:CECS261:2009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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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我国钢结构住宅的合理应用和发展,使住宅建设符合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多层与高层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的设计。符合本规范适用范围的钢结构住宅,按层数与高度可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1~3层;
2 多层住宅:4~6层;
3 中高层住宅:7~12层,高度不超过36m;
4 高层住宅:1330层,高度不超过90m。
本规范不适用于薄板钢骨住宅建筑。
1.0.3 钢结构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设计钢结构住宅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钢结构住宅 steel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
主要承重结构为钢结构的住宅建筑。包括由钢结构或钢一混凝土混合结构两种结构体系组成的往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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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满足下列使用要求:
1 基本居住空间的合理性要求;
2 一定范围内,特殊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使用的无障碍要求;
3 室内环境(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楼板防颤等)要求;
4 安全(防火、防入侵、紧急撤离、防滑、栏杆防护等)要求;
5 公共设施(停车、商业、人防等)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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