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属性

标准名称:《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标准》
适用地区:四川省
文件大小:35.59MB
标准编号:DBJ51/T151-2020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

标准/规范预览

1 则总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海绵城市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建设,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指导和规范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与隧道、城市水体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流域类综合性工程的评价,但流域类综合性工程中的单项工程可按本标准的相应工程类型进行评价。
1.0.3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应以建设效果为导向,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和系统治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
1.0.4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规划及设施建设,使得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应对雨洪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降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实现雨水在城市内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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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应以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与隧道、城市水体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与海绵效应相关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
3.1.2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内容包括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和水资源等方面,同时还应包括海绵设施的景观效果、适宜性、经济性和创新性等方面。
3.1.3 评价对象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上位规划中约束性指标的要求。
3.1.4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评价分为预评价和工程评价两阶段。预评价是对工程的设计阶段进行评价,应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评价是对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管理、运营管理建成效果、技术创新等进行评价,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评价前,可不进行预评价。
3.1.5 申请评价方应根据评价的阶段,提交工程的技术分析报告、测试资料、技术图纸等证明资料。申请评价方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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