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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比选方法技术导则》
文件大小:16.11MB
标准编号:T/CECS866-2021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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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规范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比选方法,制定了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阶段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综合比选。
1.0.3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比选应结合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因素进行,服务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
1.0.4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比选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低影响开发设施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
在场地开发过程中,为维持场地开发前的水文特征而采用的源头分散式设施。
2.0.2 下凹式绿地 sunken green area
低于周边汇水地面,且可用于渗透、滞蓄、净化和回用降雨径流的绿地。
2.0.3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facility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渗透、滞蓄、净化降雨径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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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综合效能分值较高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3.0.2 低影响开发设施比选应统筹场地条件、径流控制功效、成本投入和景观价值等因素,采用综合方法分析比选
3.0.3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比选应按下列步骤(图3.0.3)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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